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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千山品®」混淆千山集团「千山®」商标一案千山集团二审胜诉!法院认定被告存在商标侵权行为

2026年04月18日
企业新闻

集团严正声明

千山集团始创于1998年,“千山”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与推广,已在全国板材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。本案终审胜诉,是司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支持,也是对不诚信经营行为的严厉警示。

本集团将持续打击“李鬼见李逵”的侵权行为,使其原形毕露,坚决维护品牌声誉、区域经销商的合法权益以及广大消费者的正当权益。

对于任何“傍名牌”“搭便车”的侵权行为,本集团将依法采取一切法律手段追究到底,绝不姑息。

现将有关情况正式公告如下:

一、一审判决结果

2025年12月9日,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(2025)宁0181知民初137号《民事判决书》,判决如下:

第一项: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、销售侵害本集团第13363060号、第4276878号、第76494296号、第765133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,并立即销毁库存产品的侵权标识;

第二项:某经销部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本集团上述四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;

第三项:某公司赔偿本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;某经销部赔偿本集团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4000元。

二、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依据

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:

(一)某公司所使用的“千山品®牌”标识中,“®”标识较小,其与本集团“千山®板材”商标均显著体现 “千山” 二字。对普通消费者而言,看到板材产品上的“千山品®牌”时,通常会认为 “品”与“牌”连用,而不会认为“千山”与“品”连用构成“千山品”。

(二)本集团所持有的“千山®板材”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,某公司在生产的板材产品上使用“千山品®牌”,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“千山品®牌”与“千山®板材”产品存在特定联系,系商标的不规范使用。

(三)某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不规范使用其“千山品”商标,与本集团注册商标“千山”近似,容易导致混淆,构成商标侵权,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
(四)某公司自认存在2500张库存侵权板材,应当销毁库存板材侵权标识,在产品销售宣传中停止使用被诉侵权标识。

三、二审判决结果

某公司及某经销部不服一审判决,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
2026年4月7日,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特此公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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